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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有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政策
对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政策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国家、省、城市的法律法规为主体的有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章,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提出的“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国函[2001]39号)明确规定了矿产资源规划在矿产资源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按照规划的要求,强化实施措施,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34号)指出:“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业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另一方面,是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关于正在编制的各类规划的要求、内容等方面的政策宣示。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对矿产资源规划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做出了全面规定。《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布实施后,为指导地方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陆续制定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制度体系。《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9号)中明确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编制方法和进度以及组织领导等内容。为了指导省级和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要求》(国土资发[2001]212号)和《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2]152号)供各省(区、市)编制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和指导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时使用。在全国和各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过程中,国土资源部还发布了《关于开展省级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7号)、《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9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31号)等政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强化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对总体规划的细化和落实。
全国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结束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无规划可依的历史,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各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推进,2001年5月全国31个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全面启动,至2002年年底全部发布实施。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共有1500多个市、县编制完成了矿产资源规划,部分县(区)根据上级规划要求编制了规划实施方案。此外,一些地方还编制了矿区规划,如湖北省编制完成了4个矿区规划,湖南省开展了宜章县梅田煤矿、永兴县麻田煤矿区和雪峰山金矿区开采利用规划的编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过程中,加强了制度建设。浙江省、江苏省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加强了规划立法工作,对规划编制在地方法规中有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提高了规划的法律地位。绝大多数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规程,使地方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
2.2.2 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管理制度建设
要使矿产资源规划得以顺利实施,规划的实施管理政策是必不可少的。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规定了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规划公示、规划备案、计划管理、规划审查、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等制度。为了规范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国土资源部决定对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实行会审制,制定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会审办法》(国土资发[2001]22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11号)。为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进一步发挥矿产资源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确保矿产资源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从2005年5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83号),开展矿产资源规划中期评估工作,评估情况于2006年报告了国务院。为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管理水平,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关于开展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函[2002]26号)、《关于试行〈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的通知》(国土资规函[2002]3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函[2002]35号),督促各地加紧研制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矿产资源的管理效率。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在矿产资源实施过程中,加强了制度建设,规范规划管理。大部分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管理等规章制度,使矿产资源规划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使矿产资源规划评审和审批等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如湖南省起草了《湖南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细则》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年度方案编制,探矿权与采矿权项目、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计划编制与审查、规划审查与公告制度、规划实施的领导责任制等方面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矿产资源规划发布实施后,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了规划的主要内容,并向相关部门单位印发了规划简本,提高了社会各界对矿产资源规划的认识,为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奠定了基础。通过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工作的深入开展,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探索出规划实施管理的许多经验,为今后矿产资源规划的进一步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2.3 推进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相关政策
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过程,实际上是将规划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和落实的过程。矿产资源规划作为一种政策规划,在编制的过程中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协调,并得到权力机构的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必须在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工作发展各个阶段都能得到贯彻。为了保证矿产资源规划政策的实施,需要对这些政策进行进一步深化,在深化的过程中,依据并运用规划来不断地推进这些政策落到实处,同时也可检验这些政策实施的可行性,这也需要各层次规划的协同。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而言,保证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是其基本的职责,运用规划层次的推进作为其基本手段,保证矿产资源规划能够在具体操作层次上得到体现,使政策的内容具有实体性。
对于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不同的方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了不同的政策措施,关乎矿产资源规划或与规划紧密相关的政策措施,必然促进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机构发布实施的有关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工作的政策措施,与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紧密相关。以下摘录与矿产资源规划相关的有关文件和政策(表2.1)。
表2.1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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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政策的指导下,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积极探索建立规划实施的保障体系,推进规划的实施。绝大多数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规划的宣传力度,建立并执行各类计划和项目的规划审查制度,加强了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指导。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在规划实施中,探索建立了组织领导机制、投入运作机制、责任分工机制、政府对矿业权市场调控机制等4个机制;围绕调整矿山布局、调整矿业结构、调整开采总量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严把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关、监察督促关、对违反规划的查处关,强化了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为了推进矿山企业联合重组,将经济补偿问题就地解决;采取先办矿山环保设施准建证、后办采矿许可证的办法,有力保证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目标和任务的落实。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树立和增强广泛宣传意识、扩大影响意识、主动参与意识等“三个意识”,做好主动服务。山东省通过争取上级和本省安排基础调查资金、利用国家返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出台优惠政策等方面,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制定鼓励治理塌陷地的优惠政策,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力度;建立了规划实施工作领导责任制。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将规划编制和实施同步开展,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起草了《关于河南省支柱产业矿产资源保障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铝土矿资源形势分析与合理开发利用的意见及建议》,为省政府制定有关战略提供了科学依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将纳入会审的探矿权采矿权项目从矿区范围划定、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项目扩展到改扩建、延续变更等换证项目,并延伸到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后的后续管理过程中,有效地整合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储量管理、地质环境管理、执法监察与规划管理业务。辽宁、吉林、内蒙古、四川等制定了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用以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部分省(区、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统计见表2.2,当然,所列举的有些是属于矿政管理的法规、文件,这些也都直接或间接地对规划的实施起到了作用。
表2.2 部分省(区、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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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一、原则同意《龙游县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
二、要进一步加大矿山布局结构调整力度。根据整合方案确定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优化矿山布局结构,通过矿产开发整合,全县矿山平均规模达到10万吨/年以上,矿山数量控制在50个以内。
三、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以有关矿业法规政策为依据,以提高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为目的,以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方案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测量、矿山年检、矿产督察等为手段,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四、要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在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过程中,要高度重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整合后的矿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尾矿堆放和污水排放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并为开采结束后生态环境治理和矿地开发利用创造条件,促进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要落实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责任制。根据本批复精神,进一步明确整合工作的职责分工,将整合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通过整合,全面提升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平。
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总结通报
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对大中型矿床(区)严格执行一个矿体只能设置一个采矿权,只能有一个采矿主体统一设计、实施开采方案。对已存在多家采矿主体的,应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多种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其生产要素、选矿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大型骨干矿业集团,这样不仅可以实施统一开采方案,减少矿界及保安矿柱的矿量损失,同时也有利于大大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国的矿情是大中型矿床少,零星分散的小型矿床多,其中还有许多薄矿层、鸡窝矿、构造复杂的小矿体和大矿剩余的边角矿,其资源的充分回收也是提高我国矿产资源总体利用率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这类矿床(点)一般采矿境界逼仄狭小,由于它规模小、形态复杂、分散、变化大、资源接替性很差,所需投资少、生产经营要求灵活,不利于大型采矿机械运作,而适于小型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目前发展很快,但生产方法落后,安全条件差,资源回收率很低。为确保开采中的资源充分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同时避免非法矿产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鼓励矿产品向资源利用率高的矿产加工和利用企业流动,可在矿产资源规划和管理中适当降低最低开采规模限制,通过弃小择大、弃弱扶强、小小联合、矿矿联合、矿厂联合、资产重组的方式,支持、引导大型矿业集团与中小采矿者以股权、矿权、资产、技术、产品包销等多种方式合作。如铝土矿鸡窝矿等小矿体分布普遍,中铝河南分公司矿山公司运用采矿权租赁方式联办、协同式联办、技术指导、资金支持式联办等各种资源开发方式,确保了长期稳定供矿,也最大限度地利用了资源。另一方面也要坚决取缔无证非法采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与破坏环境的“五小企业”。
汪 民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矿产开发快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多方面历史性原因,矿产开发一度呈现“多、小、散、乱”的局面,不少地方大矿周边是小矿,小矿“矿挨矿”,矿下还有矿,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同时,矿产资源管理基础薄弱,部分矿业权交叉重叠、实际情况与登记数据不一致,存在界线不清,底数不准等问题,严重影响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矿产开发持续健康发展。为了从根本上扭转这种被动局面,2005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决定从治乱、治散、治本三个方面对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全面整顿规范,资源开发整合成为整顿规范工作的三大重要任务之一。考虑到整合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对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作出专门部署;2009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煤矿安监局等12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针对基础薄弱问题,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启动了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在各地、各部门共同努力下,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完成了预定的目标任务,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不断提高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启动以来,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联合行动,精心组织实施,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煤炭、钢铁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爆炸物品监管和打击非法采矿犯罪,矿业权出让审批行为专项清理,稀土等矿产出口配额管理,矿山整顿关闭、整合矿山技改、环评审查、企业设立及相关证照换发等方面互相配合,形成推进整合工作的合力。各省(区、市)积极行动,按照要求,科学编制工作方案,扎实有效推进,通过调查摸底、科学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创新整合方式、营造良好氛围等措施,形成了“政府引导、企业跟进、政策激励、社会支持”的生动局面。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阶段性任务于2010年底基本完成,2011年初通过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组织的检查验收,取得明显的资源、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
一是矿产开发结构和布局明显优化。在多年持续整顿开发秩序的基础上,河南、内蒙古、辽宁、山西、陕西、云南等省区先后探索通过对布局不合理矿业权的调整整合,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进。2005年以来,全国共完成铁、铜、铝等重要矿种6574个矿区的整合,涉及矿业权58809个,占全国矿业权总数的40%,整合矿区矿业权减少了44%。全国矿山数量从2005年的12.7万座减少到2010年的11.3万座,净减少11.2%。在矿山总数大幅下降的同时,2010年,全国固体矿山产量达到90亿吨,比2005年增加38亿吨。其中,全国煤炭矿山总数从2005年的1.8万座减少到2010年的1.3万座,原煤产量从22.4亿吨增长到32.4亿吨。5年来,全国煤炭矿山数量减少27.8%,产量增加44.6%;大型矿山从3331座增加到4684座,净增长40.6%,大中型矿山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75%左右,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格局初步形成。
二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提高。整合推动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的优势企业集聚。释放了一批矿区的呆滞资源,有效提升了资源开发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一大批矿山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明显提高。2010年,全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值超过千亿,比2005年增长了209%。内蒙古煤炭最低开采规模标准提高到90万吨/年,回采率总体提高了30%以上;山西省煤矿总数压减60%以上,煤矿平均单井规模由33万吨/年提高到100万吨/年。江西省德兴铜矿整合后保有资源储量增加一倍,采选能力达到13万吨/日,成为亚洲产能规模最大的铜矿;山东省大中型矿山企业占全部矿山企业比例由9%提高到34%。国土资源部遴选出辽宁省鞍山胡家庙子铁矿、云南省安宁县街磷矿、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甲玛铜矿等47个整合先进矿山,树立了一批先进整合的典型。
三是整合矿山安全发展、绿色发展能力明显增强。通过科学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合理调整矿区范围,一大批历史上形成的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楼上楼”、“矿中矿”矿业权重叠造成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辽宁省葫芦岛连山钼矿区、甘肃省厂坝铅锌矿区等一批矿区“多、小、散、乱”的局面发生了明显转变。整合矿山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不断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废石废渣得到妥善处置并集中治理,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明显加强。“十一五”期间,全国煤炭百万吨死亡率由2005年的2.81下降到2010年的0.75,非煤矿山死亡人数下降了45.6%。广西平果铝土矿、云南昆阳磷矿等一批矿山整合后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方式,积极推进矿山复垦和生态恢复,被评为全国绿色矿山。
四是矿区和谐发展理念初步形成。各地在推进整合工作过程中,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协调各方利益,积极稳妥推进整合工作,确保矿区社会稳定;积极探索完善矿产开发收益分配制度,建立健全以工哺农、矿村共建机制,确保当地群众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长期受益。多数整合主体在矿山自身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用多种形式帮助矿区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山西省部分整合煤矿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投资解决荒山绿化、公路修建、电网改造升级、冬季用煤供暖等问题。云南省曲靖市全面推行矿村共建,实现了矿区秩序稳定与矿区群众受益的双赢。贵州省黔西南州、六盘水市一些矿山设立和谐矿区促进会、基金会,在安排村民就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村组经济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创造了明显的社会效益。
五是整合长效机制逐步完善。在整合过程中,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共同责任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检查,狠抓任务落实,形成了工作推动的合力。各地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挂牌督办责任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建实了政府牵头引导、部门协调联动的整合工作机制。全国稀土矿主产区建立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区域联合监管,初步形成“轻重并举、南北呼应、政府主导、区域联动”的新局面。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全面落实矿产资源规划,推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地质控矿因素、开发条件和市场需求,合理设置和投放矿业权,保障新设矿业权合理布局,已设矿业权不断调整优化,从源头上解决布局不合理问题,完善了整合长效机制;建立矿业权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全程管理;规范矿业权市场行为,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促进矿业权出让转让公开公平公正,初步形成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制度体系。
二、矿业权实地核查夯实矿产资源管理基础,提升管理能力
三年来,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累计投入人员2.8万人,野外实测累计投入测量设备1.2万台套,中央、地方和企业累计投入经费22.6亿元,于2010年底全面完成了各项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任务,有效地促进了矿业权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是获得全面系统、真实可靠的矿业权基础数据。通过核查,核实了近3.7万个探矿权和11万多个采矿权的登记数据,全面取得了全国14.9万个矿业权的拐点坐标数据,并实现了在1980西安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内的统一。实测编制了1.8万张重要探矿权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和11万张采矿权开拓采掘工程分布图,编制了全国31个省(区、市)矿业权分布图。所有成果均数字化采集和处理,建成全国矿业权空间数据库,为科学管理矿业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建立了覆盖我国所有矿山的地质测量基础设施,为加强管理和提高服务水平奠定了重要基础。通过矿业权实地核查,全国共建立测量加密控制点4万多个,向矿区引入测量控制点16.5万个,露天采矿权埋设界桩24.3万个,建立了我国所有矿山的地质控制测量点体系,积累了一批重要基础地质测绘信息数据,实现了矿业权分布范围的准确清晰和数字化管理。以本次核查建立的控制点为基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矿业权人可以根据监管和生产要求,方便完成全国统一管理所需要的基础测绘工作,对全国矿山建设特别是基础测量薄弱地区的矿山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系统清理和纠正了矿业权发现的问题,维护了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不同时期管理要求不一、技术手段受限,矿业权基础数据历史欠账较多。相当数量的矿业权实际位置与发证位置不一致,产权关系不清,大量超层越界,引发矿业权纠纷。在矿业权实地核查过程中,对每一个矿业权边界范围逐一进行实地测量、清查核实;逐一核查矿业权人相关登记信息,查缺补漏,纠正错误。经过实地核查,共发现问题10.8万个,其中属于矿界位置方面的问题6.6万个。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核查成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分类,依法依规清理纠正,有效减少了矿业权权属纠纷,进一步规范了矿业权权属管理,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成果及时转化,完善了矿业权综合监管平台。核查成果全部数据“上图入库”,为矿业权有形市场“五公开”(申请在先、招拍挂、协议出让、探转采、转让)和矿业权登记信息公开查询提供了可靠的基础支撑。全国矿业权市场网今年4月开通以来,全国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矿业权出让转让公告、公示和公开项目1.1万项次,矿业权审批登记结果网上自动公告5.4万项,接受社会查询2.8万次。在湖北、重庆、四川等一些地方开展的成果应用试点中,以核查成果为基础,依靠信息化手段,破解了矿业权管理部省市县互联互通、矿山储量实时网上动态监管等一系列难题。云南、甘肃等省结合核查工作,清理注销了一批过期失效矿业权,解决了大量历史遗留问题,为整装勘查区矿业权的准确界定和地质找矿规划的合理编制奠定了基础。目前全国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已确立先由县级主管部门实地核查,而后登记发证的四级联动机制,并通过矿业权空间数据库与矿业权配号系统互联互通,充实改进了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和综合监管平台,推动了“一张图管矿”建设,促进了矿业权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
三、强化矿产资源管理,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矿业权实地核查两个专项工作共同的特点是工作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有关技术支撑单位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努力。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认真组织推进整合常态化管理,推广应用核查成果,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快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大力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实施整合常态化管理,推动矿产开发结构持续调整优化
要巩固和扩大整合成果,进一步完善整合长效机制。一是继续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共同责任机制,促进矿产开发可持续健康发展。二是全面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持续优化勘查开采布局,进一步完善整合常态化管理机制,探索建立新立矿业权与深化整合减少矿业权等相互联动的新机制,在合理管控矿业权数量的同时,有效增加矿产资源供给,持续推动矿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三是认真落实优势矿产开采总量控制、分类调控和高污染矿产严格管控的政策,推动磷矿等地方优势矿产开发监管区域联动。四是探索推进矿业权人整合的新模式,深入推进稀土等矿产开发整合,做好整合常态化管理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重点领域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的衔接,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做好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转化运用,进一步夯实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
以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为基础,建立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动态更新机制,实现矿业权基础数据及时更新,管理系统及时完善。向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矿业权人移交成果数据,实现成果数据共享。做好基础控制点和界桩保护维护工作,充分发挥这些基础设施在矿山生产和日常监管中的作用。以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为基础,推进“矿政管理一张图”建设,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管平台。充分运用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做好宏观分析和战略研究,调整优化矿业权布局,保障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推进。
(三)强化监管调控能力,集中统一从严管矿
要进一步增强中央对矿产开发的调控能力,强化秩序监管,依法有序治矿。一是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清理各地出台的矿产资源管理政策,强化集中统一管理。二是科学界定风险高低,规范矿业权分类出让,严格准入退出,遏制矿业权炒作。三是从矿业权设置、出让、转让、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持续强化矿业权配号系统的监控作用,不断提升“制度+科技”的监管能力。四是实行全国矿产资源卫片执法全覆盖,构建“天上看、地上查、群众报、网上管”的立体监管网络。对勘查开采热点地区,加强监控;对秩序混乱、管理松弛的地区,实行矿业权区域限批。
(四)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和“矿山复绿”行动,进一步增强资源开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10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着力推进地质找矿新机制,打造以市场为导向的制度平台,调动全社会找矿力量,力争三年有重大进展、五年有重大突破、八到十年重塑矿产勘查开发格局。同时,部署开展全国“矿山复绿”行动,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彻底扭转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频发的被动局面。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土地复垦制度,大力发展绿色矿山。力争到2020年,大中型矿山企业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小型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条件严格规范管理。
(五)积极开展试点探索,不断健全完善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经济调节和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下一步,我们将商请相关部委,开展三项试点。一是开展经济调节手段综合改革试点。选择部分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开展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最低勘查投入等经济调节手段综合改革试点和示范基地建设。改进资源收益分配机制,将收益进一步向地方和基层倾斜。二是开展和谐矿区综合改革试点。构建矿产开发社会风险评估和听证制度,探索建立矿区群众共享资源开发利益新机制,强化矿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意识。三是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试点。发展矿产资源循环经济,完善综合利用经济调节手段,构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监管长效机制。
同志们,当前矿产资源管理正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责任重大,任务繁重,使命光荣。我们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坚定信心,锐意进取,乘势而上,主动作为,以持续创新不断推动矿产资源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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