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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征收有“应税、纳税、申报、缴款”四个环节。应税是指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达到规定标准,须将消费税计入销售价或劳务费;纳税是指依法纳税人将消费税计入应课税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或收入中,并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上缴税款;申报是指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缴款是指依法纳税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应纳消费税。
消费税是指国家对生产和进口/销售某些特定商品(如烟酒、汽车等)征收的一种税收,属于间接税。其征收包含着“应税、纳税、申报、缴款”四个环节。首先是“应税”,即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达到规定标准,须将消费税计入销售价或劳务费。按照不同行业和不同产品,应税金额也不同。其次是“纳税”,即依法纳税人将消费税计入应课税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或收入中,并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上缴税款。纳税人需开具营业税发票,代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第三个环节是“申报”,即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如未到达规定标准则可以进行免税申请或者简易征收申报。最后是“缴款”,即依法纳税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应纳消费税。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纳税人需按期纳税,如未缴清税款,将承担相应的罚款和利息。
消费税与增值税有什么不同?消费税和增值税都是对商品和劳务的税收,但征收方式不同。消费税是对某些特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征收,由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缴纳。而增值税则是对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部分征税,主要通过企业之间的货物和服务交易中实现。
消费税征收包括“应税、纳税、申报、缴款”四个环节,纳税人需按时足额缴纳应纳消费税。消费税和增值税都是商品和劳务的税收,但征收方式和范围不同,纳税人需要了解相关规定,按法律要求履行纳税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消费税。
一、消费税征收环节有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零售环节、批发环节。
生产环节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进口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
零售环节
金银铂钻;超豪华小汽车。
批发环节
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不包括白酒、烟丝等等。
卷烟在生产环节(或者委托加工环节或者进口环节)和批发环节两次征收消费税,在其他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
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
可以概括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从消费税的征收目的出发,目前应税消费品被定为14类货物,即消费税有14个税目。
1.烟: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2.酒及酒精:酒是指酒精度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
3.化妆品。化妆品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是指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以及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5.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6.成品油: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
7.汽车轮胎:包括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8.小汽车: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9.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10.高尔夫球及球具: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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