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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有以下三种计税方法:
1、从价定率的计税方法,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都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税方法;
2、从量定额的计税方法,汽油、柴油等成品油及啤酒、黄酒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的计税方法;
3、从价从量复合计税的方法,卷烟(甲类、乙类)和白酒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
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生产者直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委托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受委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但受托人为个体经营者时,则应由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进口应税消费品,以进口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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