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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消费税同属于流转税,计税依据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消费税一般为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增值税则按照平均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具体如下。
1、消费税有实行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比如啤酒、黄酒、卷烟、白酒等,从量计征部分有别于增值税。
2、单纯从量计征的应税消费品收取的押金,逾期视为含税价,征收增值税,但不征收消费税。啤酒的押金只是计算单位适用税额的依据。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应纳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纳消费税)×适用税率。
4、在受托加工环节,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委托个人加工的,无需代收代缴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加工费×适用税率。
5、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低偿债务的,计算消费税按照同期最高售价计算。
增值税则按照平均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6、视同销售的范围不同,造成计税不一致,一般地,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较大,比如将自产的轮胎(应税消费品)生产卡车(非应税消费品),此环节征消费税,但不征收增值税。
7、啤酒屋自产自销啤酒,征收营业税和消费税,不征收增值税。这是比较特殊的例子。
8、卷烟、白酒设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分别按照国税函[2009]271号、国税函[2009]380号的规定处理,这也是区别于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重要部分。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税务师考试栏目诚意整理?2017税务师《税法一》要点: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一、实行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其中,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目前我国对啤酒、黄酒、成品油等采用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二、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注
消费税应税销售额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基数。
销售额的确定包括以下内容:
1、应税销售行为:
(1)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①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②用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扣手续费或销售回扣。
③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应税消费品。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
如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
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2、销售额的确定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价款是含增值税的需要换算,其换算公式如下: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注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5)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6)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7)对于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8)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三、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卷烟、 白酒实行此种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四、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一)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
1、卷烟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
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零售价格?(1+45%)
其中,45%是指卷烟流通环节的平均费用率和平均利润率。
2、不进入烟草交易会,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卷烟市场零售价?(1+35%)
3、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反之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税。
1.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规定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其他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2)国家税务总局选择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白酒,核定比例统一确定为60%。计税公式:
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
=该品牌、规格白酒销售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格?核定比例
(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孰高原则)
(4)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5)白酒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四)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补:对于增值税应以?平均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五)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采用按照当期应纳消费税的数额申报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结转下一期申报抵扣。
(六)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2012新增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征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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