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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税基与增值税计税依据一致,一般售价包括企业各项成本、利润、消费税,另外有些消费税的税目是复合计税的,即存在按价计税,也存在按销售数量计税,组价=成本+利润+从量计税的消费税+从价计征的消费税,要计算从价计税的消费税=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扣除消费税的价络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计税价格=扣除从价计征的消费税后的价格组成/(1-消费税税率)=(成本+利润+从量计税的消费税)/(1-i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复合计税公式
复合计税是指既实行从价税,又实行从量税。我国适用复合计税方法征收消费税的主要包括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等,这些都是采取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其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其中: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有关消费税其他条例如下:
第三条 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十条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一) 黄酒 1吨=962升
(二) 啤酒?1吨=988升
(三) 汽油 1吨=1388升
(四) 柴油 1吨=1176升
(五) 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六)
石脑油?1吨=1385升
(七)
溶剂油?1吨=1282升
(八)
润滑油?1吨=1126升
(九)
燃料油?1吨=1015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从价从量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有哪些
消费税复合计税公式
消费税复合计税的应纳税额=应税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复合计税是指既实行从价税,又实行从量税.我国适用复合计税方法征收消费税的主要包括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等,这些都是采取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其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其中:从价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从量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十条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一)黄酒1吨=962升
(二)啤酒?1吨=988升
(三)汽油1吨=1388升
(四)柴油1吨=1176升
(五)航空煤油1吨=1246升
(六)石脑油?1吨=1385升
(七)溶剂油?1吨=1282升
(八)润滑油?1吨=1126升
(九)燃料油?1吨=1015升
消费税复合计税公式是什么?根据文章中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消费税不是所有的产成品都需要缴纳的,企业的产成品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的话,需要按照相关的税目对应的税率核算企业的消费税税金,具体消费税的计算方式大家可以参考我们的介绍.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有
从价从量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有:卷烟和白酒。
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应税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卷烟的从量计税部分是以每支 0.003元为单位税额。
批发环节卷烟的从量计税部分是以每支0.005元为单位税额。
白酒从量计税部分是以每500克或500毫升0.5元为单位税额。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3、“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4、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5、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6、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还。
综上所述,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法律依据: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具体如下:
1、从价定率,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乘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乘定额税率;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简称复合计税),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乘比例税率+销售数量乘定额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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