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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以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货物。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的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以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什么是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一、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1)我国消费税仅对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采用从量定额办法征税,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从价定率是指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消费税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的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3)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由比例税率调整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5)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三、销售额的确定
(1)应税销售行为的确定
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行为和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包括:
①纳税人用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
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可不计算销售额,不再征收消费税。
(2)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价外费用
①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的运费发票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②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
③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其押金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④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3)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的确定
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本企业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应纳税款。如果当月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则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数据)。
四、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1)计税价格的核定
应税消费品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其权限规定如下:
①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②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
③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2)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
①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②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③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④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⑤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⑥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⑦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注意相应的计算题。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3)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4)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的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消费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本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的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消费税计税依据是,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其中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此外,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是以外汇结算销售价款的,可以按照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处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如下: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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