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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 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管理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 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 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 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 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 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 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 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 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 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 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第八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 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 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 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 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 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 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 求。第十条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 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 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 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 少于 3 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 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 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 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 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 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 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吉公资发〔2022〕11号
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操作规程,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2〕21号,以下称《办法》)和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需求制定
(一)采购人制定的采购需求必须清楚明了、表达规范、含义准确,凡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不客观、指标不量化,连续区间没有按区间划分等次的,通知采购人修改完善。
(二)无法详尽说明需求,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项目,如发展规划、风险评估、设计方案、可研报告等,要说明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三)采购需求规格统一、标准统一、国家统一规范的,可以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作为技术要求,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二、需求调查
(一)采购人报送需求时,应同时报送项目需求调查文件(需求编制前一年内已开展过相关标的调查的只需附原调查文件)。
(二)需求调查的形式可以是咨询、论证、问卷调查、可研报告等。
(三)需求调查报告主要针对本次采购进行的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说明。
(四)需要提供需求调查的项目:
1.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要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口产品采购项目等。
三、采购实施
(一)采购人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须的条件。除特定的专业资格、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专业人员及其管理能力等条件外,一般不作为资格条件。
(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且数量不超过2个。
(三)对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不得提出业绩要求。
(四)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购。
(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
(六)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的项目,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不得作为评分项,设置成评分项的应量化等次,设置对应不同分值。
(七)需要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项目,可以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八)公开招标的货物项目采购,价格因素分不低于30分,服务项目价格因素分不低于10分;竞争性磋商项目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为30~60分,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为10~30分。
(九)除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外,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确需提供的需要说明样品的制作标准和要求,以及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非标产品制作样品的,要留出样品制作的时间。
(十)尽量提供照片、小样、或视频代替样品,样品不允许提供整机,样品评分以5~10分为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件)。
四、监督管理
(一)文件编制经办人应对采购人报送的采购需求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如不符合规定,应提醒采购人及时修改完善。
(二)采购人没有按要求确定评标办法的,文件编制经办人应告知采购人调整。
(三)对于没有按照《办法》确定采购方式的,建议原确定单位进行修改。
(四)对于拒不接受修改建议的采购人,暂停其采购项目的实施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按照《办法》规定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五)需求管理中涉及合同履约、风险防控等其他相关内容的,按照《办法》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六)本细则自2022年5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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