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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征收方式有:
1、从价定率的计税方法,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都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税方法;
2、从量定额的计税方法,汽油、柴油等成品油及啤酒、黄酒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的计税方法;
3、从价从量复合计税的方法,卷烟(甲类、乙类)和白酒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
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生产者直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委托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受委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但受托人为个体经营者时,则应由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进口应税消费品,以进口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包括:
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
2、进口环节: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报关进口时纳税。
3、批发环节:烟草在批发环节交纳5%的消费税。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将从烟厂购买的卷烟又销售给零售单位,那么烟草(批发)销售企业,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消费税。
4、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交纳的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收代交。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3.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销售的,已纳消费税应当计入应税消费品成本,销售时,不再征收消费税。
4.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的,已纳消费税可以在销售最终产品时,从交纳的消费税中扣除。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因此,题中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当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税款的计算方法和公式,参见上述规定。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最终应税消费品按照一般应税消费品计算消费税的方法计算应交消费税,且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的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已交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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