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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
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银行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培训对象应当全面覆盖中高级管理人员、基层人员及新入职人员。
提高消费者保护,提高服务质量,减少消费者投诉。
从根本上来说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提高消费者的防范意识。针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银行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其中包括财产安全权、自主选择权、依法求偿权、受尊重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和信息安全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
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
: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银行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培训对象应当全面覆盖中高级管理人员、基层人员及新入职人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6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新的形势下,银行管理层应当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积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优化流程,改善客户体验,以提升银行服务竞争力。银行人员应充分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合法合规的意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有害风险,提高银行服务水平,提升自身业务发展,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新办法》新增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了罚则,对违法机构和人员实行“双罚制”,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金融机构侵害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权或进行虚假宣传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处罚,最高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有其他一般违法情形的,最高可处三万元罚款。对重大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三万元罚款。
《新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和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内控制度和全流程管控机制,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合理纳入考核评价范围,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
在适用对象方面,《新办法》不仅直接适用于银行和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征信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均须参照适用。
在适用业务方面,与利率管理、人民币管理、外汇管理、黄金市场管理、国库管理、支付清算管理、反洗钱管理、征信管理相关的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以及其他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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