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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中的组价公式自产
委托加工
进口
一、 自产1、单一从量消费税:(1)应纳消费税=单位税额×数量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10%)+消费税
(3)应纳增值税=[成本×(1+10%)+消费税]×增值税比例税率
2、单一从价消费税:(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3)应纳增值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增值税比例税率
3、自产自用复合计税(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应纳增值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增值税比例税率
二、 委托加工1、实行从价定率的(1)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2)代收代缴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3)应纳增值税=不含税加工费×增值税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的(1)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辅料+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2)代收代缴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辅料+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应纳增值税=不含税加工费×增值税税率%
三、进口1、实行从价定率的(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3)应纳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增值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的(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应纳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增值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组价公式
一般不使用组价的,就以商品的不含税价格为计税基础。如果使用组价的话:(在无法确定价格时)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另外,如果是实行复合计税的话:组价= 成本*(1+成本利润率)+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是价内税:我们的销售价格是包括了消费税.而增值税的计算是以销售价格乘以增值税税率就可以得到增值应交的税额
采用复合计税方式的应税消费品从价计征的消费税为什么不包括从量计征的部分。
消费税三个公式是:
1、从价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消费税的特点有哪些?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2、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3、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哪些产品?
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护肤护发品等。
综上所述,消费税组价的公式上述内容已经明确指出,要严格按照此公式来计算,不能偷税漏税,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采用复合计税方式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中只含有从价计征的消费税,不包括从量计征的部分。”这表述有误。
从公式入手。
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按量计算出的定额消费税)÷( l一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定额消费税
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显然,无论是计算消费税还是增值税,组价都包含了从价和从量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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