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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1 某外贸进出口公司进口该批小轿车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14.3+4.1)÷(1-8%)×8%×100=160元
2 该酒厂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4000*0.5+14040*25%=2000+3510=5510(元)
扩展资料: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消费税是对特定货物与劳务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就其本质而言,是特种货物与劳务税,而不是特指在零售(消费)环节征收的税。消费税之“消费”,不是零售环节购买货物或劳务之“消费”。”?
特点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 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护肤护发品等。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消费税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_销售额×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征收:应纳消费税=销售额×适用税率+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消费税是指消费品在流转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费,而消费品就是指用户需要频繁使用购买的商品,比如:烟、牙刷、水、纸巾等都属于消费品。
4.从价计征是按计税依据分类的一类税。指以征税对象的价值形式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的名 现行的产品税、增值税、各种所得税等,都是从价税。
5.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6.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变化情况和便于征纳等角度出发,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办法。
1、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我国消费税对卷烟、白酒、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税,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
销售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价外收费
注意: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其消费税税基与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费税(价内税)而不含增值税(价外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凡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再征税,体现了税不重征和计税简便的原则,避免了重复征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而是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组成计税价格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具体分为以下
两种情况: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生产性企业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物资,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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