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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义
“空手套白狼”在今天是一个贬义词,比喻那些不做任何投资到处行骗的骗子所用的欺骗手段。
2、原意
白狼,即白色的狼,古以为祥瑞。在中国古代,白狼是一种祥瑞的动物,它的出现往往和圣人,和改朝换代联系在一起。《瑞应图》:“白狼,王者仁德,明哲则见”。“空手套白狼“就此成为一句褒奖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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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故与案例:
1、典故
据战国时魏国的史书《竹书纪年》记载:“有神牵白狼衔钩而入商朝。”《帝王世纪》也记载:“汤得天下,有神獐、白狼衔钩入殿朝。”孟子说五百年必有圣人出,因此当商朝取代夏朝的时候,祥瑞的白狼就出现了,预示着商朝替换夏朝统治天下。
2、案例
希尔顿从一文不名到成为身家5.7亿美元的富翁只用了17年的时间,他发财的秘诀就是空手套白狼。
事情是这样的,他看中了一片地,想在上面盖一家饭店。然而这块地的主人,一个叫德米克的老头子说,“给我30万美元,地归你。”
希尔顿转身就找了人算一下盖起来他的饭店需要多少钱,专家告诉他,最少一百万。希尔顿笑了,然后捂紧了钱包里的5000美元。
为了盖上他心中的饭店,希尔顿开启了忽悠模式。他先是拉到了朋友的投资,凑到了十万美元,然后忽悠德米克,把地皮以每年3万美元的价格租给他,签订合同之后拿地皮作为抵押去贷款,贷到了30万美元。
又忽悠了一个土地开发商给他投资20万美元。就这样,他拥有了60万美元。然后饭店建到一半,钱没了。希尔顿的忽悠功力又发挥了作用,他说服了德米克出资把饭店建完,并且承诺把每年租金提高到10万美元。
最终,饭店顺利建成,每个人都得到了自己想要的东西。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空手套白狼
在众多商业手段中,“空手套白狼”用通俗点的语言是怎么解释的?
1、在为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设立的相对确定的判断标准中,将控制条件作为第一层面的判断标准(即通过对行为人控制或者准备控制他人财物的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首先确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将失控条件作为第二层面的判断标准(即考察其心理上对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的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确的追求,以此作为决定性条件),基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判断体系。
2、数额在公安机关对金融诈骗犯罪进行查处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数额是决定是否作为诈骗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200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的规定》)。
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和经济犯罪中涉及到“数额”的犯罪基本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达到这一数额的,才能构成刑事犯罪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数额的,不构成刑事犯罪,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3、金融诈骗的犯罪主体修订后的刑法只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四种金融诈骗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单位是金融活动的主要主体,如申请贷款的多为单位,信用卡有单位卡和个人卡两种,在投保和有价证券(如股票)交易中,以单位为大户。
因此,完全存在单位进行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有价证券诈骗的可能。而且,单位贷款的数额,信用卡中单位卡数额,大户的证券交易、单位投保的数额远非个人能比。
因此,一旦发生诈骗,危害性更大。修订后的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成为这四种金融诈骗的主体,不能不说是立法的疏忽,建议立法时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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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的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诈骗数额达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金额达30万元以上。
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进行金融凭证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恶习不改的;因其诈骗造成受害人巨大经济损失的;金融凭证诈骗款项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等等。
如何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
没钱如何创业做老板?这不是空想,是绝对可以实现的!现在教你空手道赚钱法--白手创业:“空手道”是商界的最高境界.提起空手道,有人马上就想到骗、想到诈,把它看成是毒蛇猛兽;有的人一讲到空手道,心里就反感、就讨厌、就排斥、就拒绝。什么是空手道?空手道通俗的说法就是:白手创业、零资本创业、白手打天下,以小博大、四两拨千斤。用科学的语言来描述,就是通过独特的创意、精心的策划、完美的操作、具体的实施,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范围之内,巧借别人的人力、物力、财力,来赚钱的商业运作模式。空手套白狼有什么不好?空手能套到白狼,这不是本事吗?我认为,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如果谁有本事,把别人的钱弄到自己的口袋,让别地区的钱流到自己的地区,把外国佬的钱挪到中国来,这才叫本事,这才叫真心英雄。空手道有什么不好?综观商业发展史,许多商贾巨富,开始的时候都是“空军”。这些身无分文的穷光蛋,到底是怎样发起来的?你只要去看看他的自传就知道了,他们就是靠玩空手道起家的。其实,空手道是商业的最高境界。空手道是一门高深的学问。我认为,它属于社会科学类,哈佛大学绝对学不到。现在我们中国空手道行业人才奇缺,事情往往就是这样,哪一行干的人少,哪一行就赚钱。我们中国没有本钱想创业的人实在是太多了,空手道太有价值、太有用了,他们太需要学习空手道的技巧了。今天,我在这里讲空手道,不是叫大家去骗、去诈,而是叫大家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去组合资源、白手创业。这一点,我必须首先声明。其实,空手道和空手盗,只一步之遥。首先要有良好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就是说要遵纪守法,做个良民,否则的话,你坑蒙拐骗、去骗去诈,你就要倒霉,就要翻船,就要进“号子”。像这样的事情,社会上有很多,大家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你可以花10年、20年、30年时间,自己在黑暗中慢慢地摸索,但我告诉你:最聪明的办法,就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蹬高望远,踏着成功者的脚步走,用最短的时间学习顶尖高手的成功经验。只要你看懂了这些高手们“迷踪拳”里面的一招一式,你就能在自己的创业过程中,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无往而不胜。今天,我把当今空手道大师和柔道高手的一些操作秘诀,在这里来个暴光;把自己在创业过程中,运用的一些手法和成功经验毫无保留地分享给大家,希望能给那些没有本钱想创业的朋友一点帮助。第一招:借天下之势,发天下大财。俗话说得好:借力发力不费力。懂得借力发力的人,就能够以小博大,以弱胜强,以柔克刚,就能够四两拨千斤。三国时,有一天,周俞对诸葛亮说:你3天之内,给我打造10万支箭来。诸葛亮满口答应。3天要打造10万支箭,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但诸葛亮为什么又答应了呢?诸葛亮自有办法。当时要打造10万支箭,就是有钱、有材料,时间也来不及。怎么办?打造不出可以借嘛!向谁借?那当然只有曹操。曹操会借吗?他会借箭给你来杀他吗?办法总比困难多,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诸葛亮想到了。他怎么向曹操借呢?在一个大雾蒙蒙的早上,诸葛亮派出几千艘木船,千帆齐发,船上扎满了稻草,当船驶到河中央的时候,敲锣打鼓,鞭炮齐鸣,杀声震天,佯装攻打曹营的样子。曹操站在城墙上一看,江面上朦朦胧胧地有很多船只向他驶来,曹操以为周俞真得要攻城了,于是,就命令所有的弓箭手万箭齐发,结果箭一支支射到了船的稻草上。不到一个时辰,诸葛亮就满载而归,收到曹操送来的10多万支箭。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草船借箭”的故事。还讲一个国外的故事。英国大英图书馆,是世界上著名的图书馆,里面的藏书非常丰富。有一次,图书馆要搬家,也就是说从旧馆要搬到新馆去,结果一算,搬运费要几百万,根本就没有这么多钱。怎么办?有一个高人,向馆长出了一个点子,结果只花了几千块钱就解决了问题。图书馆在报上登了一个广告:从即日开始,每个市民可以免费从大英图书馆借10本书。结果,许多市民蜂拥而至,没几天,就把图书馆的书借光了。书借出去了,怎么还呢?大家给我还到新馆来。就这样,图书馆借用大家的力量搬了一次家。从这2个案例里面,我们就可以领略到借的魅力。因此,一个借字,天地广阔,大有文章可做。创业没有钱,怎么办?没有关系,你可以向亲朋好友借,你可以向银行、老板借。没有技术,没有人才,没有经验,怎么办?没有关系,你可以向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借;你可以借别人的脑袋和智慧来为我所用,你可以跟他们搞联盟、搞合作。你开始创业,名不见经传,没有名气怎么办?没关系,你可以借品牌之名、借名人之气,扬你之美名。你还可以借劳力、借地盘、借设备、借名气等为我所用。总之,一个借字,天地广阔,大有作为。
论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谢 颖华南师范大学政法系 029514243[摘要]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是两类既相似又不同的合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这两者往往容易混淆,导致许多判决结果存在争议。因此,对两者进行全面分析,认真把握两者的性质与具体特征,分清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惩治违法、打击犯罪、准确高效地司法、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关键词] 合同诈骗 经济合同纠纷 全面分析 性质 特征 法制建设[正文]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里,对国家经济秩序的维持及当事人利益的调节有着相当广泛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切实的贯彻与实施,与此同时,立法部门也在对其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然而,依旧有一部分不法份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合同进行各式各样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损失。经济是一个国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形形色色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中,经济合同所占比例最大。然而,经济合同纠纷往往容易与合同诈骗相混淆,有的案件甚至连司法部门都难以作出准确区分。在实践中,不少与此有关的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比较勉强的,这不但影响了法律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地位,还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进程起到了消极的阻碍作用,因为这既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棘手的实践问题。笔者认为,根据两者各自的构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界定。(一)性质不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犯罪小,只是违反了一般的法律法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严重的违法,将受到刑罚的处罚。合同诈骗既违反《刑法》又违反《民法通则》,是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违法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将受到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双重处罚;经济合同纠纷则是单纯违反《民法通则》的民事违法行为,侵犯的是债权,仅受控于民事法律。正如杨立新教授所说:“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说,合同诈骗是一个刑法上的问题,经济纠纷是一个民法上的问题”(1)。这是两者在本质上的区别。(二)特征不同目前认定合同诈骗的关键,有三种观点:1)客观论:认为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与对方签定了经济合同,同时非法地占有了对方的财物,就构成合同诈骗。2)履行能力论:认为签定合同时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区分两者的关键。3)主观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都过于片面和绝对,相比之下,全面分析更为准确。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采取与事实有孛的方法与对方签定了经济合同并已占有了对方的财物。在这里,笔者认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作为区分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依据。签定合同时有履行能力的行为人未必不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没有履行能力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也未必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有的只是想借用,即通常我们所说的“借鸡生蛋”。并非想非法占有。因此,以履行能力论作为认定合同诈骗的依据显存不妥。我们应该坚持全面分析的方法。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1、行为人签定合同的目的这里主要是看行为人签定合同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区分二者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即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合同纠纷当事人均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因客观原因或其他情况而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如为解决其生产经营中诸如资金短缺、周转困难等等,其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有欺骗手段,在履行合同中有欺诈行为,但其目的并非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以不宜以合同诈骗论处。民事欺诈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只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为了经营上的便利或在经营上受益,采取了一些带欺诈性质或其他性质的方法,致使合同的继续履行受到阻碍或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纠纷。这是两者在主观上的重要区别。2、行为人签定合同的手段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一般都采取冒充他人身份,虚造凭证等情节严重的欺诈手段;经济合同纠纷则无须冒充他人身份也无须采取伪造凭证等行为,只是为了使合同的履行能够相对有利于自身的利益而实施了一些情节较轻的欺诈性行为。两者虽然都具有“欺骗”因素,但欺骗的具体手段大不相同。3、行为人欺骗的程度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是在合同的主要内容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其所骗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通常较大的或次数较多的。而经济合同纠纷则是在次要合同上弄虚作假,其所骗取的公私财物数额通常是较小的。欺骗的程度不同导致了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也不相同。4、行为人履行合同的态度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待合同履行的态度是不同的。前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往往毫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也就谈不上会积极地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合同诈骗犯罪份子往往是签定合同非法拿到对方财物后立即消失或者再三推脱逃避对方的履约要求。也有的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仅履行少量合同约定义务,目的是为了骗取更多的财物,当目的达到时,行为人同样地要么,消失要么推脱逃避;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均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的诚意和积极行为。一旦利益受损的一方要求侵害方承当违约责任,只有合同纠纷的行为人才愿意承当违约责任。5、行为人处置财物的方式合同诈骗行为人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财物的处置也是不同的。前者大多没有将骗得的财物用于合同约定的事项上,反而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生活而非生产经营中,甚至进行挥霍,致使财物无法返回,更为离奇的是有的将财物用于重复诈骗。后者则一般将财物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或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并没有挥霍掉财物。(三)其他不同两者进一步恶化的结果不同。合同诈骗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犯罪行为,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合同诈骗所带来的恶劣影响是不能低估的。然而,我国《刑法》第224条及第231条对此罪的最高刑罚只是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2)。显然,如果在合同诈骗过程中又竞合地犯了其他更为严重的罪名,则意味着有可能被国家审判机关判处死刑;经济合同纠纷只是一般的违法,但其已经具备转化为合同诈骗的潜在可能性。如果其违法行为进一步加重,则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也就是说,经济合同纠纷可以转化成合同诈骗,而合同诈骗只能向更高的罪名转化。综上所述,尽管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有着很多的相似且容易混淆的地方,但两者仍有明显的区别。在以后的实践中,我们首先应当从本质上去区分两者,把违法和犯罪区分开来,其次再从基本特征上去比较两者,分析行为人签定合同的目的、手段、欺骗程度、履约态度、处置财物的方式等。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实践中的案件是各不相同的,我们的法学理论也是不断发展的,我们不能用死的理论来作为评判分析案件的永恒依据,我们必须不断发展我们的法学理论,进一步分析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相似相异之处,为司法活动提供更加准确的评判标准,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注解](1)尹铮. 《合同诈骗还是经济纠纷-从两则案例看“司法瓶颈”》.[A].正义网.(2)笔者认为,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将合同诈骗的最高刑定为死刑更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
(快乐搬运工,您研究下,比较详细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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