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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比如委托方(甲)委托受托方(乙)用烟叶加工烟丝,但没有直接提供原材料烟叶,而是由乙企业以甲企业的名义购进烟叶再为甲加工烟丝,虽然名义上采购人是甲企业,但实质上还是受托方乙购买原材料生产应税消费品。
比如,甲委托乙加工一批化妆品,由乙以甲的名义来购买原材料,这个就是属于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就视同乙生产出来化妆品出售给甲,税法中不视同委托加工。
税法规定: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暂行条例》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移送、进口时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移送、进口时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
主要包括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游艇、小汽车、摩托车(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成品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等(已于2014年12月1日停止征收)。
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的纳税人主要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 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 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扩展资料: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百度百科-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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