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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该条例缴纳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如表
表2-1: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计 税 单 位 税 率(税 额)
一、烟
1.卷烟
(1)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以上(含70元)的 标准箱(5万支) 56%;150元
(2)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以下的 标准箱(5万支) 36%;150元
2.雪茄烟 36%
3.烟丝 30%
4.卷烟批发环节 5%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斤或者500毫升 20%;0.5元
2.黄酒 吨 240元
3.啤酒
(1)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 吨 250元
(2)每吨在3000元以下的 吨 220元
(3)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 吨 250元
4.其他酒 10%
5.酒精 5%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钻石饰品 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无铅汽油 升 1.0元
(2)含铅汽油 升 1.4元
2.柴油 升 0.8元
3.石脑油 升 1.0元
4.溶剂油 升 1.0元
5.润滑油 升 1.0元
6.燃料油 升 0.8元
7.航空煤油 升 0.8元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以下的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四、应税销售额的计算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五、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是指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如下:a.甲类卷烟10%;b.乙类卷烟5%;c.雪茄烟5%;d.烟丝5%;e.粮食白酒10%;f.薯类白酒5%;g.其他酒5%;h.酒精5%;i.化妆品5%;j.鞭炮、焰火5%;k.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l.汽车轮胎5%;m.摩托车6%;n.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o.高档手表为20%;p.游艇为10%;q.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r.实木地板为5%;s.乘用车为8%;t.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
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七、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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