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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名称,明确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根据《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应依照本办法确定人身保险产品的名称及其保险责任。第三条 人身保险产品按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利差返还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第四条 人身保险产品按保险责任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第五条 人寿保险按保险责任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定期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指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年金保险指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本条不适用于《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第六条 按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
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医疗保险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收入保障保险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第七条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第八条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不含一年),应在人身保险产品备案表产品类别项中注明“长期”二字。第九条 人身保险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一般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吉庆、说明性文字+承保方式+产品类别+(设计类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
一、保险公司名称可用全称或简称。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的保险产品,各公司使用时不列公司名称。
二、吉庆、说明性文字由各保险公司自定,字数不得超过10个。
三、承保方式仅限于团体保险要说明“团体”。
四、普通型、利差返还型、分红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按保险责任划分产品类别。人寿保险产品类别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健康保险产品类别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收入保障保险”,若含两项(或以上)健康险责任的,产品类别为“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类别为“意外伤害保险”。
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类别为“投资连结保险”。
五、普通型和投资连结型产品无须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
六、人身保险产品备案号由中国保监会按以下格式确定:
“公司代码”(二位数字)+“备案年度”(四位数字)+“本年度该公司备案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序号”(三位数字)。
公司代码见附录。第十条 附加保险产品定名参照第九条规定确定,并应在“保险公司名称”后加“附加”字样。第十一条 保险产品名称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备案后,如有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备案。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该严格按照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分别开发保险产品。疾病保险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和人寿保险中的年度保险可包含死亡责任。意外伤害保险可包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含全残责任,全残指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一级残疾(即永久完全残疾)。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险属于一般类型的产品,但又具有特殊性。按照产品功能本质,可以把保险产品划分为核心产品、形式产品和扩展产品。
1、核心产品。核心产品是指保险产品满足客户需求的属性。核心产品也称利益产品,是指客户购买到的基本服务或利益,因此,核心产品在保险产品的3个层次中处于中心地位。如果核心产品不能符合客户需求,那么形式产品和扩展产品再丰富也不会吸引客户。
2、形式产品。形式产品也称有形附加层产品,是指保险产品的具体形式,用以展现产品的外部特征。保险产品的无形性,使其形式产品无法通过外形、颜色、式样、品牌、商标来展示,而主要通过质量和方式来表现。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生产方式和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保险产品外在形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保险公司在营销时必须注意设计出不同表现形式的产品,以提高对人们的吸引力。
3、扩展产品。扩展产品也称无形附加层产品,是指在满足客户的基本需求之外,保险产品还可以为客户提供额外的服务,使其得到更多的利益。例如,车险救援服务等与业务相联系的配套服务等。保险产品具有较大的相似性,不同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的多种服务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为了使自己公司的产品有别于其他公司的同类产品,吸引更多的客户,保险公司必须充分认识扩展产品在保险产品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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