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科普有关“新消法将会带来哪些变化”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新消法将会带来哪些变化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1.三包保障范围扩大至所有商品
变化:买了六天的保温壶发现不太保温,以前消费者往往只能自认倒霉凑合着用,现在可以向商家要求退换货了。
解读:新《消法》一大亮点就是“三包”扩大至所有商品,该规定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更换、修理,即消费者可优先选择退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从以前的23种扩大到所有商品。原23种“三包”商品之外的其他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都可以在七天内要求退货、更换、修理。同时,还明确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过去三包起算时间是按开具发票时间计算,实际上是间接缩短了三包期限,有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网购商品七天内可无理由退货
变化:小张在网上买了一件衣服。收到货后发现颜色不适合自己,可以联系网店店主要求退货。而在以前,这些非质量问题,比如自身穿着效果不佳等原因提出的退货一般都不支持。
解读: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是为防止消费者滥用这种权利,新《消法》还同时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1)消费者定做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5)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七日,指的是自然日,而非工作日。
3 耐用商品六个月内举证责任倒置
变化:小刘家新买的电视机不出图像了想换一台,以前是“谁主张,谁举证”,小刘需要自己检测证明电视机确实有质量问题才能退换货。现在,只要是厂家无法自己证明电视机不出图像是因为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否则就得要按小刘要求给退换货。
解读:耐用商品实行六个月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大问题。
4 消费欺诈实行“退一赔三”
变化:消费者在超市花7元买了一双标注“乌木”的筷子,回家发现掉色并不是乌木筷子,现在就可以找超市要求500元的索赔。而在以前,消费者要么嫌费劲直接放弃索赔,即使维权成功最多只能获得14元的赔偿。
解读: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与原《消法》相比,新《消法》提高了消费者的赔偿金额,标准从以前的“退一赔一”加大到“退一赔三”。加大了商家的违法成本。
5 代言明星和网络平台 要为商品问题担责
变化:消费者在电视台看了某明星代言治风湿的胶囊广告,买了却发现只有食准字号的该药品夸大宣传了疗效功能。现在维权索赔时就可以要求播出虚假胶囊广告的电视台、某知名影星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追责。第54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还对网络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电台、电视台通过所谓的、服务热线等通过事先安排好的“患者”、“消费者”打来电话,虚夸商品或服务效果,造成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这些“患者”或“消费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淘宝不能提供侵权网店的有效****或地址的,网友可向淘宝要求赔偿。
6 不公平不合理 “格式条款”一律无效
解读:航空、金融、电信、房地产、保险、餐饮、旅游等众多领域,商家往往用带有霸王性质的格式条款让消费者不得不“自愿”掉入消费“陷阱”。今后再遇到明示收取“开瓶费”、谢绝自带酒水、“货一出门恕不退换”等不合理霸王条款均可投诉维权。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店堂告示等含此类条款前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7 精神受损害可索赔
解读:新《消法》第51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8 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
解读: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或受到严重干扰。新《消法》新增第29条,要求经营者对消费者隐私进行保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9 捆绑收费可投诉
解读:买票时被捆绑买保险,小区装燃气指定使用某灶具品牌……您再遇到类似的强制交易,可以理直气壮地告对方违法。新《消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耐用品”的理解,至今未见权威的、明确的范围解释。法律只规定了“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
按一般的理解:耐用品(主要是大宗电器)+装修装饰。所以,床垫一般不属于耐用品范围。但法律上有“等”的外延扩展空间(没有封闭),那么床垫如果价值较高,具有相应的科技含量(比如按摩床垫中赋植了电子功用和操作功能),也具备了使用时间较长的耐用特征,也应当算是“等”类的耐用品。
笔者认为,该条规定的耐用品应当是指:科技含量较高的商品和技术性较强或者结构程序复杂的服务,这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相应的权威机关或人士予以解释或定性。
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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